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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花被判三年缓刑四年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晚报 2012-07-27 16:01 大字

本报讯不久前,武威市民勤县原城建局长甄世民因贪污606万元,备受瞩目。而因甄世民贪污案引出的甄世民小姨子——李金花案,近日也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二审过程中,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李金花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小姨子不服

现年41岁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花,初中文化,系民勤县园艺场职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2012年1月10日被古浪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古浪县人民法院审理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金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古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金花不服,提出上诉。李金花上诉的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违法办案,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藏匿巨款终获刑

据介绍,2002年9月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金花应其胞姐李文华(甄世民之妻)的要求,将其丈夫王世文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李文华。后李文华持王世文的身份证复印件将其丈夫甄世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的赃款2264277元分别存储于多家金融机构。在古浪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甄世民受贿一案时,李文华于2010年8月21日下午将上述存款凭证用报纸包好后,交给被告人李金花藏匿于其经营的金科琴行内。案发后,存款凭证全部被依法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金花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在侦查机关对相关案件介入调查时予以藏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罚。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及社会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金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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