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双”高速公路放翻6名乡、村干部 古浪县原新堡乡纪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长等人分别领刑
兰州晚报讯(记者雒焕素)5月8日,记者自武威市相关部门了解到,2013年轰动当地的武威市古浪县新堡乡、村多名干部因贪污、滥用职权被相关部门查处的案件近日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原古浪县新堡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何兴彦,原古浪县新堡乡人大主席马生祥等6人分获13年至缓刑5年不等刑罚。
乡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带头贪污征地补偿款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国家修建“营双”(营盘水至双塔高速甘肃省第一条沙漠地带修建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途经古浪县新堡乡的新堡子村和崖头村,该乡确定征地的具体事宜由被告人何兴彦(41岁,原古浪县新堡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马生祥(46岁,原古浪县新堡乡人大主席)负责。在征地过程中,乡政府给农民丈量完被征用的土地后,还剩余接近200亩被征用的集体土地,被告人何兴彦、马生祥预谋每人套取征地补偿款40万元,遂找来协助新堡乡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被告人张之信(50岁,原系古浪县新堡乡新堡村一组组长。曾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之湘(50岁,古浪县新堡乡新堡村二组农民,曾任该村文书),要求被告人张之信、张之湘帮助其套取征地补偿款40万元。被告人张之信、张之湘答应帮助的同时,要求被告人何兴彦、马生祥将其私自开垦的荒地46.1亩列入被征地的范围,被告人何兴彦、马生祥亦同意。被告人张之信、张之湘提供虚列农户的名单,被告人何兴彦、马生祥伪造土地征用补偿表,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80万元,同时在崖头村用同样的方式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6万元。被告人何兴彦、马生祥各分得赃款53万元。被告人张之信、张之湘私自开垦荒地46.1亩列入征地范围后,为避免群众的不满,将上述被征土地分别挂在被告人张之信及其弟张之昌、被告人张之湘及其弟张之泾名下,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91万余元。为解决项目部与群众用电纠纷,给新堡乡政府交回3.5万元,剩余87万余元被告人张之信、张之湘各分得43万余元。
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营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何兴彦、马生祥向被告人李某某(38岁,原系古浪县新堡乡党委书记,第十六届古浪县人大代表,第三届武威市人大代表)、石某某(48岁,原系古浪县新堡乡乡长,第十六届古浪县人大代表)汇报剩余120亩左右征用的荒滩、荒地和无人耕种的土地,按补偿标准算有270多万元左右的补偿款。4被告人共同商定套取征地补偿款用于乡政府开支,后被告人何兴彦、马生祥伙同被告人张之信、张之湘,采取伪造土地征用补偿表等手段,非法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79万余元,交新堡乡私设“小金库”保管并开支。2011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商议后将单位“小金库”内资金57万元借给古浪县新堡乡荣海绿色食品加工销售中心个体经营者王某。其余大部分用于公务开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乡、村领导干部相互勾结,除了贪污还滥用职权
天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何兴彦在任新堡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同时任古浪县新堡乡人大主席的被告人马生祥,利用负责“营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之职务便利,伙同协助古浪县新堡乡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被告人张之信、张之湘贪污征地补偿款,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何兴彦、马生祥、张之湘、张之信相互勾结,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何兴彦、马生祥在征地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经商议后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79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判被告人何兴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马生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张之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张之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石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于一审宣判被告人提出上诉。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何兴彦、马生祥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负责征地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经共同商议后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79万余元,除将57万元借于王岐山使用外,其余被新堡乡政府违规开支使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诉人何兴彦、马生祥利用负责“营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之职务便利,伙同协助古浪县新堡乡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上诉人张之信、张之湘贪污征地补偿款,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且构成共同犯罪。原判对上诉人何兴彦、马生祥、李某某、石某某滥用职权的定罪量刑及对上诉人张之信、张之湘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准确,均予维持;原判以贪污罪对上诉人何兴彦、马生祥的处刑失当,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兴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生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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