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追捕一名涉嫌毒品犯罪嫌疑人
本报讯(通讯员 梁春强 董梦甜)11月17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芦某某以涉嫌毒品犯罪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办案员额检察官在审查班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芦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关某(已批捕)将7克黑色膏状毒品卖给他人,关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芦某某支付毒款4500元。芦某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调查,潜逃在外,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承办案件检察官立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提请逮捕芦某某。
下一步,潼关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案件审查力度,依法严惩涉毒犯罪分子,不使一个犯罪分子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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