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车辆的公告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凡被潼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道路交通违法依法扣留的机动车辆,至今未按规定接受处理或者没有提供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车辆驾驶人、管理人自2019年11月1日起三个月内携带相关手续,到潼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单位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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