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潼关少年失踪案:救助站放行 两工作人员被判玩忽职守
陕西潼关少年陈元(化名)已失踪2年7个月。
2015年7月,13岁的陈元离家出走至湖北,湖北、陕西两省五地救助站展开救助,然而,在把他护送至潼关县救助站后,陈元被救助站工作人员放行“独自回家”,进而失踪。该事件于2017年4月经媒体曝光后,两救助站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立案调查。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8日潼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潼关县救助站副站长陈某、工作人员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但鉴于两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免于刑事处罚。
3月25日,陈元的家人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时至今日,陈元仍然没有回家。
13岁少年失踪
2017年4月23日,陕西《三秦都市报》一篇标题为《断裂的救助链——潼关救助站里的失踪少年》的报道引爆舆论。
陈元是父亲的掌中宝。三秦都市报 图
报道称,潼关县安乐镇毛沟村陈群(化名)的儿子陈元于2015年7月离家出走在湖北襄阳被发现后,辗转送至潼关县救助站,结果从救助站走丢了,至2017年4月已失踪1年8个月。生于2002年的陈元,失踪时只有13岁。
2013年,陈群在离家5公里外的县城开了一家电焊铺谋生,他有三个儿子,陈元是他的三儿子。陈群回忆,2015年7月4日晚儿子出走,当时他以为又跑出去上网了,第二天一大早骑着电动摩托去网吧找儿子,结果没找到。时隔近一个月,陈群接到来自湖北的电话,得知儿子被送到当地救助站,一切安好。
根据民政部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在第三节“接送返回”中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接领返回。亲属不能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安排接送返回。联系受助人员返家时,其家人明确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前联系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依法维护返家人员权益。
上述报道称,陈群随后陆续接到消息,儿子陈元已被从湖北送到陕西渭南市救助站,村主任还通知他去渭南市接儿子,但陈群说他当时感冒了,也想着有人送娃,所以就给渭南救助站在电话里说“暂时还去不了”。几天后自己病愈,还没看到儿子回家,他电话询问得知,陈元已被护送到潼关县救助管理站。随后,陈群来到潼关县救助站,结果被告知“让他自己当天就回去了”。
然而,陈元就此失去音讯,陈群说自己和亲友到河南、山西多地寻找无果。
“县救助站在这一点上确实有责任”
陈元于2015年7月4日离家出走后,是如何从陕西渭南市潼关县城到了500公里之外的湖北襄阳市区,目前不得而知。
据潼关县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湖北襄阳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曾出具证明,在陈元离家出走后的2015年7月30日15时许,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一小区门口捡到一个小孩需要帮助,派出所将男孩接回,之后送到救助站。7月31日,襄阳市救助站接收中原派出所转来的陈元后,给陈群打电话核实,随后通过湖北十堰市救助站、陕西省安康市救助站,于2015年8月3日将陈元送到渭南市救助站。渭南市救助站经过对陈元的心理疏导和教育后,于8月11日上午10时许,将陈元送至潼关县民政局救助站。
法院审理查明,陈元被送到潼关县救助站后,救助站副站长陈某即联系陈群所在的安乐镇民政办干部屈某,民政干部又通知了陈元所在村的村主任,村主任及时通知陈群到县民政局救助站领陈元回家,但是陈群拒绝领陈元回家。在此期间,陈某及救助站工作人员张某等人分别轮流看管照顾陈元,当日下午4时许,陈元和救助站人员发生争执要求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副站长陈某让王某开车将陈元送回去,在王某下楼取车期间,陈某、张某让陈元独自离开潼关县救助站。
被告人陈某供述称,接收到陈元的当天中午,救助站给陈元买了吃的,后来陈元一直闹情绪,不愿意配合,坚持要离开,“并说他自己能回到家里去,不配合办理离开手续,我看没有办法管,也没有条件管他住宿,因为我们只有一间办公室,所以就让他回家了”。
“其实从民政局门口幸福路北段出去,过三个红绿灯,开车去陈群家只要五分钟。”潼关县民政局相关人士后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摇头叹息:“前面都按程序走,可是没有坚持走好最后这一步,结果出了问题了,县救助站在这一点上确实有责任。”
追责:两救助站工作人员被定罪免刑
判决书显示,2016年6月,陈群寻子未果,曾到陕西《三秦都市报》反映该事件,2017年4月23日,《三秦都市报》报道后,引发舆论关注。
报道称,潼关县民政局杨超宇副书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找到陈元下落是关键。民政局在继续寻找的同时,一直催促陈群报警,这样可以得到警方帮助。因为在陈元交接过程的最后一步出了纰漏,民政局领导和涉事工作人员已经做好了接受处分的准备。
2017年4月25日,潼关县民政局救助站副站长、负责人陈某及救助站工作人员张某被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当天,两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随后,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潼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虽然在事业单位工作,但是依照法律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履行公务的人员,两被告人作为救助部门负责人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务,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两被告人未能完全履行职务,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陈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8年2月8日,潼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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