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分手后怎么办?

渭南日报 2021-10-19 00:45 大字

案情:

蒲城县90后的二妹和李丁曾是一对恋人,2020年3月开始自由恋爱。二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感情升温,为了出行方便,共同出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起亚牌小轿车,车辆登记在二妹名下,平时由李丁使用。本以为双方能够迈入婚姻的殿堂,但事与愿违,双方劳燕分飞,又因分割车辆发生纠纷,来到法院。

分歧:

原告二妹陈述,车辆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自己并未使用,平时都是男方使用,该车尚有5万余元贷款未还,每月固定还款2500余元。二妹强调双方分手后,男方不还车贷,银行已经联系二妹,若出现逾期还款,将影响其征信,而且车辆还有违章和罚款等,已经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希望法院尽快处理,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

被告李丁坦言,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车辆,自己支付了首付款38800元,并偿还了11个月的月供,而二妹仅在购车时支付保险费及五个月的月供。李丁的意见是车辆既然登记在二妹名下,车辆就归二妹所有,但是自己的出资及归还的部分月供应由二妹补偿。二妹听后一脸委屈,自己没有驾照,也不会开车,希望将车辆归男方所有,并由男方将自己的出资款予以返还。解析:

最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及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车辆归李丁所有,李丁返还了二妹因购车所支付的部分钱款,以后该车的贷款由李丁继续负责清偿,待车贷还完后,二妹协助李丁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

希望每对情侣在恋爱时保持清醒的头脑,确需进行涉及双方的大额交易或投资时,能够约定好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当然,我们衷心祝愿每对恋人都能够不负所爱,成就幸福美满的婚姻。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应为双方共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文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蒲城县人民法院 王彦成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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