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利用微信群设赌属“开设赌场”

陕西日报 2018-12-28 06:44 大字

本报记者杜朋举

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其中2件案例明确,利用微信群从事赌博性质的活动,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开设赌场”。近年来,一些人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妄图借助没有现实场所、没有现金往来等理由逃避法律制裁。实际情况究竟如何?我们来看一件发生在身边的具体案例。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吴某、刘某某、黄某、朱某经预谋,购买了笔记本电脑、管理软件等工具,通过建立名为“激情赛车”的微信群,组织不特定的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他们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以押单点、单双大小等形式决定输赢,每天9时建群开场,24时赌博结束。截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吴某、刘某某、黄某、朱某接受参赌人员赌博投注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收入金额共2121万余元,4人按所有参赌人员押注赌资流水总额的1.6%计算提成,共计提成40余万元。

【法院判决】

12月6日,蒲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刘某某、黄某代理***,利用微信建群,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赌博用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娟锋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有明确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并接受投注的、建立***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利润分成的,都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明知是***,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妄图逃避法律制裁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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