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和中院的要求,按照蒲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认真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的同时,进行了实证性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以期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富有价值的决策依据。
首先,我们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指导,依据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规定,坚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了蒲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了立足实际,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及时搭建诉调对接平台,逐步形成诉讼与非诉讼有机衔接,建立便捷高效、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打造具有蒲城法院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模式的工作目标。
其次,我们通过强化诉非衔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格局。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官”专项活动,我们尝试在纠纷集中的区域和行业领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纠纷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同时,依靠当地村委会、工会、妇联等社会力量的直接参与,建立健全了诉非衔接机制,通过多方联动、多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逐步实现矛盾纠纷的梯次滤化,使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解决,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宁。
第三,我们增强先行调解意识,推进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工作,进一步彰显司法效能。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诉讼标的额较小,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通过规劝、疏导、说服教育等方式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审判业务庭。这种立案庭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即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又能使民事庭有限的法官集中精力处理复杂案件,明显化解审判业务庭的工作压力。
第四,针对我县地域较广,偏远乡镇贫富差别较大的现状,尝试“巡回流动法律服务”,完善司法服务。我们尝试将“一村(社区)一法官”专项活动与基层法庭工作灵活结合起来,定期到边远乡镇开展信息宣讲平台,讲解法律知识、宣传富民惠民政策,同时进行法律咨询和司法调解活动,并根据需要建立“车载流动法庭”,及时满足边远乡镇村组的法律咨询、立案及立案调解等诉讼需求。达到了哪里有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哪里有司法需求,法律服务就送到哪里的目的。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审判作为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日益突出,在前多年我们对多元化解决解决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司法建设轻非诉讼解纷机构建设,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之间缺乏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
我们的观念上还存在“司法全能主义”。法治化是伴随着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由上至下推行的,诉讼被视为树立司法权威的首要手段,是解决纠纷的最正规方式,对司法解决纠纷的弊端认识不足。因此,我们重视司法的发展和建设工作的进程中,原有与传统文化、社会环境相契合的解决纠纷机制和公众认同的非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法治社会建构与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失去了已往的光环,没有了存在、运作的正当化基础,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平衡。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项工作对于我们而言还是新的事物,尽管我院经过一年来的宣传动员,大家已经认识到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但实际工作中还停留在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各自为战,对非诉解纷方式和诉讼之间如何有效衔接,形成整体合力还缺乏有效的方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
当代的诉讼理念已从强调对抗性转变为强调诉讼的合作性。而相对于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更重视结果公正、双赢和利益平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传统基础、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
中国传统的儒家“和为贵”的精神恰好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非对抗性特征相耦合。调解在中国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在目前法治推进的进程中,人民调解制度的纠纷解决率有所下降,但是它毕竟是一种法律确认其合法性,具有较健全和完善的制度和规章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开放所引发的社会分化持续进行和社会冲突愈益明显。单靠司法途径是不可能解决所有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客观存在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在我国城乡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日益增多和凸显的社会矛盾纠纷,保持社会机体的正常持续稳定运行和发展。
人类社会自产生开始便充斥着各种纠纷和矛盾。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于利益关系的多样化,生产、生活方式的日新月异。因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劳资矛盾等引起各种纠纷不断增多。构建和谐社会不可能脱离和逃避各种纠纷和矛盾,但是,在“和谐”目标的指引下,蕴含和谐精神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是解决各种矛盾与纠纷的重要途径,最终也将是实现和谐社会基本目标的前提和保障。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
首先要强化宣传,深入学习切实转变观念,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我们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转变观念,只有在观念上摒弃“司法全能主义”,才能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通过宣传引导,使全社会树立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的认识,站在多元的角度审视多元的矛盾纠纷现实,多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根本上保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最大限度地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
其次,在强调法院和法官作为调解主体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诉讼调解,积极探索法院外部多元化解纷机制,规范诉前调解机制。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主管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社会影响的人士等组织或个人进行多元化调解,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纠纷,委托行业协会、专业部门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法院内部多元化解纷机制。法院永远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的主要集散地,法院之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始终是整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中极其重要的一环。我们已经将法院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贯穿于了审判的全过程并加以了前后延伸。在法院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如诉讼调解、释明机制、执行前调查督促等。实践运行上仍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有待完善的地方也很多。
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与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对接,实现诉调的对接,就要打造一个能够有效对接的平台,建立一个沟通协调的渠道,建立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的调解社会化网络体系,建立联动调解中心,通过这一机制的建立,能够及时有效地了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相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工作的指导,探索对非诉调解的司法确认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的调解社会化网络体系。
我们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元化,对纠纷解决机制也提出更高要求,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动,利益格局多元化、矛盾纠纷多元化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我们要结合实际、立足审判职能,发挥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信息平台多元立体的服务功能,着力构建高效便捷、灵活开放的司法服务网络。(作者为蒲城县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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