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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男子被判刑2年

华商报 2015-07-29 23:37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王培民)法院作出判决已经3年,当事人有能力但就是不履行法院判决。7月24日,蒲城法院依法做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2年。

蒲城县豆某(女)与赵某原来是夫妻,由于感情一直不和,2012年2月16日,豆某向蒲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赵某离婚。2012年5月21日,蒲城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与豆某离婚,并判决赵某给付豆某人民币16.6万元。赵某给付豆某4万元后,拒不履行给付其余款项。2012年8月2日,蒲城法院向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8月6日前将余款12.6万元履行完毕,但赵某未按通知书的期限履行。2012年8月7日法院决定对赵某拘留15日(因病未执行)。

法院调查得知,赵某自2010年1月22日至2011年4月1日,先后8次从蒲城县邮政储蓄银行延安路支行支取现金48.3万元(其中含有同豆某离婚前从村里领取的征用土地款47.71万元)。离婚后,赵某于2012年9月13日从三农公司领取征用土地款11.25万元,2013年3月4日从环城燃气公司领取征用土地款4.78万元。综上,被告人赵某在离婚案件审理前后及执行期间,先后领取各类补偿达60多万元,给其孙子看病花费1.4万余元,给其女儿赵某琴7万元,赵某芳3万元,赵某对剩余款额不说明去向,亦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

法院认为,赵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判处的给付义务,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在本案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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