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审理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西部法制报 2020-09-24 00:59 大字

押解犯罪嫌疑人进入审判庭。

本报讯(记者张建锋通讯员刘通)9月15日至16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某、任某某、薛某某等32人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此案为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被告人任某某、兰某某、张某某处收购雀鹰、鸳鸯等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及狍子、野兔等“三有”野生动物,总数量达3000余只;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等人使用自制猎套、猎夹等禁猎工具及毒药呋喃丹,非法猎捕狍子、岩松鼠等“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薛某某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鵟及猪獾等“三有”野生动物外,还先后从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处收购其非法猎捕的野猪、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千余只;被告人史某某组织被告人孙某某、冯某某等人在禁猎期使用猎夹等禁猎工具非法猎捕果子狸、猪獾等“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在明知国家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使用自制的铁丝套或弹簧套,非法猎捕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原麝,各被告人将猎捕、收购的上述野生动物销售牟利。

公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汪某某等32人分别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严重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还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此,公诉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还请求判令被告人共同赔偿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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