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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相关指导意见表述引发关注 “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是误解

华商报 2017-05-30 04:01 大字
2016年5月19日晚,渭南高新区交警在市区东风大街与新盛路十字查处酒驾 (资料照片)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要求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自5月1日起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有这样的表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外界解读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

对此,相关刑法学专家、律师表示,这是一个误解,指导意见此次在危险驾驶罪中提及,目的是持续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醉驾入刑”≠“醉驾一律判刑”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接受采访表示:“这份指导意见绝不是说醉驾入刑出现松动,而是旨在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其实,醉驾入刑一直以来就没有出现松动过。”关于“醉驾入刑”或者“醉驾一律入刑”一直以来存在误解,那就是把“醉驾一律入刑”等同于“醉驾一律判刑”。

“醉驾一律入刑”本意是指醉驾一律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来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及的情节显著轻微不定罪、情节轻微免罚,本身就存在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并不是专指危险驾驶罪。”陈泽宪说。

“指导意见并不是表示最高法对醉驾行为的宽容,而是将刑法宽严相济、罪刑法定的原则贯彻到了具体罪名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叶庚清表示,刑法第13条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7条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指导意见并非是对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引用到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中。

“轻微”不同于“显著轻微”

陈泽宪表示,酒驾、醉驾涉及的情况繁多,指导意见正是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节如何定性问题,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细致化指导。

叶庚清表示,危险驾驶罪在2011年出台时,正值杭州飙车案、长安街醉驾案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时期,各地展开了对酒驾、醉驾的专项打击行动,司法审判上也相对从严把控,因此公众产生了“醉驾一律入刑”的误解。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判定标准出现问题,一些诸如“酒后在停车场挪车被判危险驾驶罪”“晚上醉酒,第二天被查出酒驾”等“情节轻微”的案例同样存在。

正是为了规范这些“情节轻微”的案例,指导意见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定罪,情节轻微免罚。

究竟什么情节属于“轻微”,什么情节属于“显著轻微”呢?叶庚清表示,明显恶意主导下的行为和恶意较轻指引下的行为能够产生的危害后果是完全不同的,“情节是否轻微需要综合评判及证据支持,醉驾免罚、免罪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势必占极小比重,心存侥幸和铤而走险的酒驾司机只会丧失从轻处罚的机会。”

陈泽宪表示,法律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酒驾、醉驾,法官可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决定如何审理。同时,必须建立系统化的监督机制。据《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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