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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物业签15年租约 换物业后新物业不认律师:与前物业公司所签租赁合同,对新物业公司无法律效力

华商报 2015-11-13 19:53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贾凡 实习生 郑韵涛)市民冯先生经营渭南一小区门面房开办娱乐室,与他签租赁合同的前物业公司撤离小区后,未与新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遂委托新物业公司与冯先生重签合同,但冯先生认为,他与前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到期,新物业公司便要求他重签合同,他觉得不合理。

原租赁合同未到期 新物业要重签合同

11月11日上午,手持房屋租赁合同的冯先生,提起自己经营的娱乐室被小区物业公司停电一事十分气愤。

2005年,冯先生租赁渭南市临渭区惠园小区的4间门面房办娱乐室,与当时的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1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显示,房租一次性交情。

华商报记者在冯先生提供的一张房屋租赁合同上看到,合同租赁期限为2005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签合同双方为渭南市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王先生。当年,王先生又将经营权转给冯先生。

但到了2012年,原物业公司撤离小区,新物业公司接手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现物业公司多次要求娱乐室重新签订合同,冯先生认为房屋还在租赁期内,不愿重新签。今年10月19日,娱乐室被物业公司停电,无法正常经营。

冯先生说,现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多次要求他重新签合同缴费,他觉得不合理。

“合同没到期,为何让我重新签合同,他们两个物业公司之间没有交接好,总不能让我们租户来承担责任吧。对所我造成的房屋租赁费的损失,谁来承担?”冯先生说,娱乐室被强制停电后,他曾多次找过现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都不承认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

“不管俩物业公司之间有什么矛盾,但停我店里的用电,我认为不合理。”冯先生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确认终止合同

“他们之前签订的合同,在前物业公司撤离后,已经无效了,如果要继续经营该娱乐室,就需要与新的物业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昨日,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郭克明说。

郭克明说,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51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而业委会就是根据这条规定,确定娱乐室之前签订的合同已经终止,所以才要求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业委会委托现物业公司出面,先后多次找娱乐室经营者协商,如想继续经营,就需与现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物业公司提供相应服务。”郭克明说,但从2012年后,该娱乐室一直未与新物业公司签合同,也没有缴纳租金。无奈之下,才采取强制停电的方式。

对此,渭南市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阿娟介绍,业主与前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对现物业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对于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业主可以找到前物业公司,要求其退还剩余期限内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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