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评论不能以违法方式强拆违法建筑■杨鹏
2014年4月,渭南市城管执法局高新分局以违法建筑为由,强拆了村民柯改林家自建房屋,柯改林阻止时还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为讨说法,柯改林将城管局告上法庭。日前,渭南市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城管局上诉,维持一审城管局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城管局承担。10月11日,原告柯改林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将依据法院终审判决讨回权益。
(相关报道见A07版)
从媒体对这起诉讼的持续报道中,大致可以看出,柯改林“未提供证据佐证其建筑物取得了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认定自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两审法院还是判处城管局强拆违法建筑违法了,何以如此?也许,有人会有点纳闷,连法院都认定是违建,拆除有什么不对吗?城管局恰恰之所以败诉,原因就在于不能以违法方式强拆违法建筑。法院从一审到二审始终传递出同一个声音,让这起普通的诉讼有着不太寻常的意义和价值。
不能以违法方式强拆违法建筑!这在强拆的大现实中,需要被特别加以突出和标示!那么,城管局违法在何处?按照判决书,主要就在于城管局并未听取柯改林的意见,也未告知柯改林“基本的陈述、听证、申辩、复议等权利,违反了程序正当的原则,属于程序违法”。换句话说,柯改林的房子是违建,但强拆不能只是发一张“限期拆除”的通知,就给柯改林两个选项,要么自己拆,要么就等着城管局“提供上门服务”!
这里需要说的是,我国土地分为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在城乡土地二元体制的框架下,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强拆由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要求,但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当事人也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所以,在农村集体土地强拆中,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起码的要求,法律程序是必须要遵循的。
因此,渭南这起强拆引发的官司所蕴含着的一个再平常不过的法律常识,需要被重申并被彻底激活——不能以违法方式强拆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依法行政”已然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并列而被要求“共同推进”,要做到“依法行政”,自然就需要行政机关“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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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渭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