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建言献策
——省政协“环境保护执法"月度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编者按 今年是中国法治年,又是新《环保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出台,为陕西省生态环境改善及环保严格执法带来新的契机。4月份,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同省民盟、省民建和省环保厅组成联合调研组,对陕西省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7月23日,省政协邀请部分省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与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一起进行月度协商座谈,现将部分发言予以摘登:
依法完善环保执法联动机制
省政协委员、省民建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平安代表省民建:
当前陕西省环保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不能做到严格执法,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环保执法监督不力、执法主体多,监督管理体制不顺;执法问责机制难以落实;执法专职人员偏少、执法设备匮乏;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完善等。
建议:
进一步理顺环保执法主体。建议借鉴河北省承德市环保局与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执法的经验,对环境污染案件分类移送和督办,如凡使用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需各级政府下达关停决定的企业的案件,向发改部门移送等。
提升环保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各级政府应当对环保执法人员进行定期法律培训和相关专业培训,同时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业绩考核、淘汰、监督制度。在专业技能培训上,建议借鉴河南省对环境监察人员进行技能培训的做法,建立业务辅导导师制度,新老人员结对帮学,一对一指导,实行持证上岗,以提升其环保执法的能力。
强化环保执法问责制。应当明确环保考核评价机制的对象为各级政府,明确政府应当履行的环境职责、提供的环境质量,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在环保职能部门设立监督约束机构,确保环境执法依法办事。环保部门应明确执法尺度和程序,签订责任书,实行专人专案负责制,并将执法效果列入绩效考核项目。
关于环境保护执法的几点建议
省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省民进专职副主委董家蕙:
在“环境保护执法"方面,陕西省目前还存在:地方环境立法配套亟需补充完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等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责任分散、公众履行环保意识和义务不到位等问题。
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应加快修订和完善与新《环保法》配套的各专业法,将其列入人大立法计划,及时制(修)订陕西省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陕西省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地方环境标准。
着力解决环保部门监管的统筹性和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建议在政府层面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探索和完善大环保体制。适当归并环境监管职能,逐步建立统筹有力、运行高效的环保统一监管格局。授权环保部门按照环保责任目标,定期对各行业、各部门组织开展环保目标考核。
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开展以新环保法宣传、违法处罚案例警示等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完善环境监察社会监督体系,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环境监督。制定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对非政府环保组织的活动给予关心、支持和鼓励。
落实责任严格环保执法 主动作为建设美丽陕西
省政协常委、省民盟专职副主委车建营:
有待改进的方面包括:各级政府环保职责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力;政府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清,联合联动机制未有效建立;基层环保力量薄弱,人财物投入严重不足;宣传不足,举报信息反馈响应机制不畅,未能有效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等。
建议如下:
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相关要求,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对地方政府未依法履行环保责任,出现因不作为、渎职、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对涉及环保的政府相关部门权责进行梳理,厘清责任。政府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明确各部门环保职责,如工信部门负责淘汰影响环境的落后产能,公安部门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等。
环保部门主动作为,形成常态化长效机制。改变目前出现环境污染后环保部门被动应对的现状,按照新环保法要求,主动作为,使环境监察监测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加大投入,强化基层环保执法能力建设。改变目前环保系统由市以下垂直管理,环保事权划归县级政府,促进权责相统一。环保投入重心向基层下移,增加县级环保部门人员数量。
环境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省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渭南市副市长高洁:
目前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责任主体履职不到位,环境执法难;环境执法能力严重不足,基层环保执法单位环境监测、环境监理仪器设备严重缺乏、陈旧落后,执法人员在科学知识和相应的业务专业技能方面与环境监管任务还有一定的差距;环境执法人员力量薄弱等。
加强环境执法的对策和措施:
修订环境法律法规。新《环保法》为环保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省上有关部门应按照新法要求,适时修订和完善《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加具体、便于操作的条款、规定,从而使环保执法更加有力有为。
提倡“绿色GDP",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充分发挥目标责任考核的“指挥棒"和“度量衡"作用,促使领导干部确立“绿色GDP"的理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从根本上破解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矛盾。
理顺环境履职主体。根据新法规定,明确国土、农业、住建、林业、水务等部门环保履职责任和执法责任,督促环保部门切实履行好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部门齐抓共管、各尽其职的协作配合机制。
加强环保执法 建设生态文明
省政协委员、商洛市政协主席王甲训:
从全省角度来审视,目前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主要有四个:机制体制不完善、配套政策不健全、职能职责不明确、环保考核不严格。
建议:
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执法重心和力量下移的要求,建议将县区环保机构下划,由县区属地管理,实现权责利、人财物相统一,以便更好地落实县区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完善环保配套政策。建议省政府建立重大环保产业项目扶持、畜禽养殖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及时出台资源环境税、排污权交易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奖代补等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加大环保投入力度。
明晰环保工作职责。建议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保责任,明晰环保部门执法主体地位,明确相关部门环保工作职责,以避免环保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真正形成党政同责、政府负责、部门履职、环保监管、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环保工作新格局。
严格环保责任考核。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各级政府的环保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有效实施各级党政领导离任环保审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晋升与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和环境安全“党政同责"的考核问责机制,真正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集中精力抓好环境保护工作。
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省政协委员、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陕西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会长陈利:
基层环境执法的问题和原因: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统一监督管理职责难以落实;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尴尬;执法环境有待改善;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有待提高等。
对策和建议:
强化地方政府及各部门责任。加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完善对各级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及环境保护实绩考核,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实行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实行环境责任终身责任追究;实行重大环境问题一票否决制;对出现重特大污染事故、出台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借力机构改革,凸显环境执法主体地位。为了保障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主体身份合法性,建议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正确把握认定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基本精神,正确指导和科学归类各地环境监察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工作,确保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长远发展。
强力推进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在经费、专业人员、装备及监测设备、办公场所等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推进环保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厘清责任边界,防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推诿扯皮现象出现。
责任重于泰山 执法任重道远
省政协委员、安康市政协副主席黄秀玲:
影响执法成效的突出问题:汉江水质保护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对行政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落实难;污染企业关闭难;环保能力建设严重不足等。
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建议加快建设南水北调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尽快建成应急指挥平台及体系、陕南应急物资储备库及应急监测中心,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落实政府各部门责任,改善环保执法环境。严格按照新环保法规定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机制,将政府职责、职能部门职责进一步细化,切实做到“政府统一领导、环保居中协调、部门齐抓共管"。
加强信息公开。全方位向社会公布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执法权力、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目标任务等信息,将行政职责、行政权力、目标任务透明化,接受监督。积极推行环境信用评价体制,施行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开。
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力度,解决环保硬件投入不足问题。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西部地区建设标准配备专职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装备、执法业务用房,解决环境监管执法“短腿"问题。
新《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及实施梗阻
省民建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闫玉新:
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环保执法工作中法律滞后的问题。明确了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权,解决了现实中政府各部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按日计罚"的标准加大了环境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使其不得不重新衡量合法经营与违法排污之间的“成本—收益"关系。
尽管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意义重大,但其贯彻实施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
第一,环保部门的执法力量在现实当中分配不合理。越是基层的执法部门,执法力量越是薄弱,这就使得新《环境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虚化、缺位的问题,建议:必须要合理地配置执法力量,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技能培训。
第二,民众的守法意识不高。在现实中,有些企业不知而犯,更多的是明知故犯,甚至恶意违法,因此建议要落实企业治污责任,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新《环境保护法》,强化其守法的自觉性。
最后,地方不立案不执法现象普遍。虽然我国已经引入资源环境审判法庭制度,同时还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大量涌现,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以及地方法院的司法行为受到地方党政部门的不当干预,建议:理顺现行体制,健全机制。
陕西省在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长安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导邓顺熙:
执行新《环境保护法》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核查省内各市县辖区内的“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和建设项目,是否按现行法律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了相应环保行政部门的批复,严查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核查所辖区内现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各生产单位的污染物控制实施是否完好,国家和省重点污染控制的企业污染物排放点在线监测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严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核查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是否做到环保工程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污染控制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得到环保竣工验收的批复。
全面核查省内是否存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存在则由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进行整改。
环保执法方面,从商洛市和渭南市的调研情况看,现有的地方环保机构,从机构设置、人员、环境监测、仲裁和执法能力等方面,尚难满足“新环保法"赋予的执法任务和要求。
地方环境保护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建议
省政协委员、陕西言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牛晓涛:
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环保执法工作相当程度上受到地方因素的影响;缺乏强有力的环保执法权力;环境执法人员素质不全面;环境立法不完善等。
对策措施:
创新环境管理体制。积极探索环保执法新思路,推行环境违法行为公众有奖举报制度、环保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财政补贴诉讼费和律师费),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公益基金,发挥环保的公众参与性,有力地提高环境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赋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应把“企业限期治理权"和“停产关闭权"归还给各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从跟踪监督、到研究论证、再到做出相应的合理处罚意见,无论是技术性还是情况的掌握角度来看,都显得较为合适。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应该建立合理高效的选拔用人机制,环境执法人员的职能培训的力度和频率,从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法律观念、办事效率等诸多方面使得基层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得到踏实、长足的提高。
完善环境立法体系,明确执法权力。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研究制定与本地方实际相符合的地方环境法规,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的有关技术标准,更好地做到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本版图片均由 记者 王峻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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