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提防计算机信息系统被他人侵入或破坏
本报记者张英
进入互联网时代后,计算机与我们工作、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基于计算机技术的手机等电子产品更已成为我们不可或缺的生活伙伴。当别有用心的人把发财的目光瞄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其违法犯罪行为就可能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5起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给这些别有用心的人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2013年4月至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孟某奇先后从网上免费下载密码爆破软件和DDOS攻击软件,利用DDOS攻击软件生成木马病毒,在网络上扫描互联网计算机的后台漏洞,再用爆破工具破解他人计算机植入木马病毒,使被破解的计算机成为自己可控制的“肉鸡”。直至被抓时,孟某奇仍能非法控制“肉鸡”共计661台。
2017年7月8日至7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QQ聊天,指使孟某奇使用DDOS软件,通过互联网远程非法攻击“苗圃医考网”网站,致使“苗圃医考网”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经查,当时“苗圃医考网”网站注册用户超过157万人。
【法院判决】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对孟某奇、刘某提起公诉后,华阴市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8日对此案进行开庭审判。华阴市法院认为,孟某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661台,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刘某、孟某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以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孟某奇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没收相关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
【律师说法】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默表示,刑法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明确的表述。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孟某奇、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事情明确,必须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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