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渭南公安交警在行动
渭南市高风险运输企业名单
经公安综合应用平台统计,截止到2019年1月16日系统数据,公布渭南市以下四类高风险运输企业名单:
1、所属危化品运输车,8辆以上(含)逾期未检验的运输企业(10家)
陕西富平瑞铭物流有限公司(58辆)
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1辆)
陕西宇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23辆)
渭南前进货运有限责任公司(18辆)
渭南市顺捷新能源燃气有限公司(16辆)
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6辆)
渭南市临渭区祥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12辆)
蒲城县鸿祥联运车队(12辆)
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韩城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11辆)
渭南龙森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8辆)
2、所属危化品运输车,1辆以上(含)逾期未报废的运输企业(5家)
渭南市临渭区祥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辆)
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辆)
渭南高新区永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辆)
渭南龙森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辆)
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辆)
3、所属货运车,40辆以上(含)逾期未检验的运输企业(10家)
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106辆)
渭南市临渭区宏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88辆)
韩城市众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87辆)
渭南临渭区北斗运业有限责任公司(70辆)
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8辆)
陕西弘运实业有限公司运输服务公司(56辆)
蒲城县祥安汽贸有限责任公司(49辆)
合阳县鑫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8辆)
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48辆)
渭南市华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3辆)
4、所属货运车,25辆以上(含)逾期未报废的运输企业(11家)
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43辆)
韩城众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91辆)
韩城市中机汽车贸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54辆)
大荔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40辆)
澄城县弘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0辆)
韩城市盛达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9辆)
韩城市四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39辆)
韩城市汉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38辆)
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0辆)
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26辆)
澄城陕西弘运实业有限公司运输服务公司(26辆)
典型案例
案例一:酒驾致一人死亡 三人受伤
事件经过:2018年10月17日1时许,赵某丹酒后(血醇浓度为151.91mg/100ml)持B2型驾驶证驾驶陕AG3Y18号轿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2省道94KM+592M(石槽十字)时,撞于前方同方向郭某元持A2型驾驶证驾驶的晋M52111/晋MBD57挂重型半挂车尾部,陕AG3Y18号轿车失控后又与相对方向田某萍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的陕AH29H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陕AG3Y18号轿车乘坐人赵某当场死亡,驾驶人赵某丹及陕AG3Y18号轿车乘坐人王某、陕AH29H0号普通客车乘坐人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赵某丹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郭某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相关法律:赵某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之规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郭某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田某萍、赵某、王某、高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案例二:醉驾致自身死亡
事件经过:2018年10月18日23时20分许,翟某杰醉酒后(血醇浓度187.65mg/100ml)驾驶陕El9C86小型轿车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党睦镇民地村段时,与沿渭清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波驾驶的豫MB7309/豫MH635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翟某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翟某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波驾驶货运机动车未按规定在慢车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相关法律:翟某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42条第2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李某波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1条第一项:“车辆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道路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翟某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醉驾致五车受损 一人受伤
事件经过:2018年11月9日0时40分许,刘某醉酒驾驶陕E79892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潼关县和平路与育贤街T形路口南150米处肇事点时,与同方向前方马某侠驾驶的红色建设牌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又与停放于道路东侧车位内郑某义驾驶的陕EV0500小型越野车、刘某驾驶的陕EER068微型轿车、郝某杰驾驶的陕E3621K小型轿车相撞,致马某侠受伤,造成五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成因及分析: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是本次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
相关法律: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郭乔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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