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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中院开出 陕西省首份民事诉讼《调查令》

西安晚报 2016-09-08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石俊荣)近日,针对一起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案件,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向渭南中院申请《调查令》,经过合议庭评议,开出首份《调查令》。这是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以来,陕西省开出的首份《调查令》。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韩城市兆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中元煤业有限公司、曹建华、吴麦茸、底军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强制执行一案,于2015年12月5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未恢复执行。

2016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的代理律师王丽萍、张龙向渭南中院申请,向西安、渭南、韩城的国土、房管部门出具《调查令》,申请调查和执行案件相关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8月23日,经过二次合议,合议庭认为重新提交的《调查令申请书》已经完全符合规定,当天下午,发出了首份《调查令》。

据悉,根据律师调查结果,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本案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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