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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西安商报 2016-02-23 21:53 大字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该《通知》指出,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认定标准的制定工作,认定标准要做到易理解、好操作,切忌模棱两可;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重点考虑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不得把有听力、言语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排除在外。单纯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是否享受护理补贴,各地要明确认定标准,切实将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各级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根据政策衔接要求,在补贴对象条件中明确择高享受或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范围,杜绝出现重复享受现象。

各市、县(市、区)民政和残联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核、审批,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发放补贴资金前要对补贴对象在其所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张榜至少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市、县(市、区)残联和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民政和残联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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