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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秦都市报 2015-05-30 10: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维)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印发《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其中,针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或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自6月27日起施行。

淘汰类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

《办法》在项目管理方式上明确,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核准目录》执行。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对于范围以外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一)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各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市级、县级的备案权限。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县、府谷县及其它扩权强县享有设区市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外商投资项目需符合条件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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