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否拥有起诉权?

西部法制报 2020-07-28 00:38 大字

王欢

近日,渭南市大荔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郭明(化名)到法院起诉张山(化名)、王立(化名),要求张山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要求王立承担保证责任。

承办法官翻阅案卷后,向当事人王立进行了电话询问,了解实际情况。原来,王立和郭明是同村居民,因郭明无法联系上张山,便多次找王立,要求王立承担保证责任。无奈之下,王立代替张山将借款及利息全额给付了郭明。

为了明晰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王立与郭明商量,由郭明以原告名义起诉张山,让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起诉王立,让其承担保证责任。

得知此情况,承办法官联系到原告郭明,告知其债权因为已经得到实现而归于消灭,此案应由保证人王立向张山追偿债务。

法官说法

起诉权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该案中,郭明的诉权因为王立已经承担担保责任而归于消灭,而王立因已经履行担保责任,从而取得对张山的追偿权。

最终,郭明选择撤回起诉,王立则以原告身份向张山追偿代为偿还的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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