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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

渭南日报 2016-11-15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惠晓翠通讯员刘通)道路交通安全本就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近年来更是热度未减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往往会给多个家庭带来不可承受之痛。近日,大荔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大荔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15日9时许,刘某某无证驾驶未挂牌的装载机沿村道行驶时,因路边的配电房遮挡了部分视线,与贾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贾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及时拨打120对伤者进行救治,但周某某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刘某某负主要责任,贾某某负次要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某某与周某某家属及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向他们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6万元,取得了周某某家属及贾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并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两年。

然而,令人感到痛心的是,被告人刘某某刚大学毕业走上社会,其家庭为供刘某某上学就已负债累累,这次又因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周某某死亡、贾某某受伤,两车皆受损,给贾某某及周某某家庭在经济上、精神上带来沉重的打击。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了3个家庭陷入了困境。法官真诚提醒广大驾驶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规范行驶,为他人和自身安全着想,杜绝超速、超载,远离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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