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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触刑律自首赔偿获缓刑

渭南日报 2016-11-22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惠晓翠通讯员刘通)近日,大荔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据悉,今年4月19日,潘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在避让路边餐车向前行驶时,与横穿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潘某某与周围群众一起将李某某从车轮下救出,潘某某在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周围群众用车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属十级伤残;左下肢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属五级伤残。经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潘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潘某某与李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潘某某及其家人向李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1万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无号牌未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李某某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潘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另外,在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双方也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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