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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中添加“增白剂”大荔两作坊老板被判刑

渭南日报 2016-08-09 13:05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苏蒙)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是我们每一位老百姓在享受珍馐美食的过程中最为关心、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昨日上午10时,大荔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宣判,被告人孙某某、石某某因在其生产、销售的面粉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过氧化苯甲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年6个月,并处23万元、8万元罚金。

曾经,在生产面粉时添加微量的过氧化苯甲酰具有漂白和防腐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小麦品种改良和面粉加工工艺水平的提高,现有的加工工艺能够满足面粉白度的需要,面粉加工业已无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的必要性,同时我国消费者普遍要求小麦粉保持其原有的色、香、味和营养成分,追求自然健康,尽量减少化学物质的摄入。我国卫生部等部门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发布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过程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

针对上述规定,大荔县食药监局每年都会组织全县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宣传,二被告人均多次参加培训,对不能在面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的规定是明知的,但二被告人却明知故犯:被告人孙某某自2015年1月开始在生产面粉过程中违法添加过氧化苯甲酰,共生产1400袋约3.5万公斤面粉(过氧化苯甲酰含量达0.13g/kg),销售给大荔县下寨镇周边村民;被告人石某某自2015年6月开始在生产面粉过程中违法添加过氧化苯甲酰,共生产有500袋约1.25万公斤面粉(过氧化苯甲酰含量达0.077g/kg),销售给周边村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石某某在生产、销售面粉过程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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