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1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陕西农村报 2020-07-06 00: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程立忠 通讯员 刘涛)6月30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文某某、闫某某、闻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被告人文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某自1992年担任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办曙光村六组组长职务以来,通过拉拢、贿选及指定其他被告人担任村小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网罗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被告人刘某某为其立威造势,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辖区内沙石拉运、锅炉运输、物业管理等工程项目,迫使辖内单位向其组织交纳“土地补偿费”等。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文某某以“名誉校长”和“监事会主任”的双重身份,插手公办学校管理及人事调动,控制把持该校生源,违规开办幼儿园大肆敛财,非法获利近2000万元。

以被告人文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一直把持基层政权,长期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欺压百姓、残害群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澄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14名被告人之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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