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 按揭买房未办成引纠纷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本报讯(通讯员白晨阳)近日,白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调解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10月张某与陕西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按照每平方米2168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5平方米,总价款227640元,其中付款方式是首付款77640元,剩余款项15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张某也交付了首付款,但最终陕西某置业公司未成功办理贷款。此后,陕西某置业公司多次向张某催要剩余购房款未果,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到了法院。
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审查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相关票据后,告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依照合同严格履行义务。虽然张某在购买商品房时因贷款没有办理,未能如期付清房款事出有因,但已经实际取得该商品房后应缴纳剩余房款。原告陕西某置业公司在收到全部房款后,亦应及时为张某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双方本着互相谅解,解决纠纷的态度,坐在一起商量如何化解矛盾。
经多次调解,最终陕西某置业公司与张某自愿达成调解意向:张某在三十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付给置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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