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法院审结一起果款纠纷案
本报讯(通讯员李蔚珍)近日,渭南市白水县法院审结朱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吴某依法清偿拖欠朱某果款49000余元。
2017年白水县苹果采摘季节,朱某将所收购的苹果交到吴某租赁的果库,由吴某雇用的收货人查验入库,康某负责记账、结算、付款等事项。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朱某作为合同的出卖方,在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后,吴某应当依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至于吴某与康某之间的果款和账务纠纷与拖欠朱某的果款无关,应另行解决。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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