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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杜康诉洛阳杜康商业诋毁纠纷案终审判决 白水杜康酒业公司获赔50万元

西安晚报 2017-06-30 05:01 大字

东方IC供图

本报讯(记者石俊荣)6月29日,记者了解到,本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河南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行为一案经过一年多的先后审理,终于终审判决,被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上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广告语,并立即销毁或更换现有印制该广告语的产品包装,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给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015年,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50度一品杜康鉴品酒外包装上印制有“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广告语,白水杜康认为“唯一”明显是有针对、非真实且违法的。白水杜康相关法律人员介绍,在2015年间,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陆续在内蒙古、北京、天津等地投诉白水杜康公司生产的部分类型产品,导致白水杜康公司产品在内蒙古、北京、天津等多地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押、查封、封存、停止销售,给白水杜康造成巨大损失。自上世纪杜康品牌商标注册以来,洛阳杜康、白水杜康就品牌商标问题一直争论不断。白水杜康不堪其扰,于是在2016年收集证据,就洛阳杜康商标问题,发起诉讼要求洛阳杜康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5日发出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上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广告语,并立即销毁或更换现有印制该广告语的产品包装;二、被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持续时间十天),消除影响,恢复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被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其商业诋毁行为给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据悉,上世纪七十年代,河南伊川、河南汝阳及酒祖杜康故乡陕西省白水县等三家杜康酒厂均生产杜康酒,但都未注册商标。1980年10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轻工业部、商业部联合发布《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三家酒厂同时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由于当时没有商标共有制度,只能由一家企业注册,后经各相关部门协调,做出了由伊川杜康酒厂注册,汝阳及白水杜康酒厂共同使用“杜康”商标的决定。伊川杜康现包含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联公司。1983年10月25日,伊川杜康与白水杜康签订了《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使用和维护“杜康牌”商标,商标上要注明各自企业名称以便消费者区隔产品来源。1996年1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白水杜康酒厂注册“白水杜康”商标,至此,“白水杜康”作为品牌商标正式投入使用。

此后,实际共用“杜康”商标的十多年间,三家也均是通过在商品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及地名的方式区分各自的产品,三家企业逐渐形成了各自的产品特色和消费群体,也各自都获得了不少荣誉,使得“杜康”品牌的知名度大幅提升。

而洛阳杜康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广告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白水杜康提起诉讼,并等到了满意的终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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