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出台《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
本报白水讯(记者陈志敬通讯员曹拴拴宋倩苗)日前,白水县结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省委“三项机制”和县域实际,率先在全市制定出台了《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着力营造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抓党建工作格局。
《办法》明确了“问责谁”。按照工作职责划分,聚焦主业将镇(街道)党(工)委和县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建工作分管领导列为党建工作问责对象,不断强化全县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党务工作者抓党建的责任意识。《办法》着力“问什么”。强化主责将基层党建工作细化为落实党建主体责任、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4个方面36种情形。《办法》落实“怎么问”。根据问责对象和问责情形不同,对党组织成员、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党务干部等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止职务;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11种问责方式。依照具体情形,问责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使用。《办法》确定怎么用。问责决定和结果报送县纪委和县人社局,并装入本人档案,县委组织部负责建立问责记录档案,问责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模的重要依据。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问责或被给予书面检查2次的、一年内被提醒教育3次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资格;受组织调整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大的,进行组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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