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一死三伤引发四案法官一日调结
本报讯(苏静记者贾志敏)2月24日下午,原告侯秀平(化名)及代理人刘仓平(化名)、党军(化名)、曹龙龙(化名)在黄陵县法院民庭调解室里,表达他们对关保俊法官的感激之情。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四起连环案件,经关庭长的悉心调解,最终使四案均调解结案,不仅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促进了社会和谐,也有效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2011年8月13日19时10分许,张阳(化名)驾驶自购的陕ES5548号轻型普通货车,由白水县石狮村前往洛川县途中,行至210国道黄五路口处,与卫小军(化名)驾驶的陕E270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E2265挂车发生肇事,致陕ES5548驾驶员张阳当场死亡,乘车人刘仓平、党军、曹龙龙、李伟(未起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黄陵县交警大队勘察认定,陕ES5548驾驶人张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卫小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曹龙龙、党军、刘仓平、李伟四人无责任。被告陕E27031车挂靠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并投保于渭南大地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在交警部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侯秀平(系死者张阳之妻)、刘仓平、党军、曹龙龙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卫小军、韩城市来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渭南大产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合议庭决定进行庭前调解,但调解进程并不顺畅。被告卫小军一再坚持车辆投保了足额保险,四案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渭南财保中心支公司赔偿,且自己在事故后又垫付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现在确已再无赔偿能力。渭南财保中心支公司却始终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调解工作一时搁浅。面对这种情势,该庭没有畏难,及时调整调解策略,分头做各案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寓情于法,寓法于理,要求肇事车主换位思考,多想想受害者家属丧失亲人的痛苦和今后生活的艰难,要求保险公司不要一味地强调免责条款,也需考虑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及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经过该庭近五个小时的耐心调解,逐步消除了各当事人预设的调解底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渭南财保中心支公司分别赔付侯秀平15万元、刘仓平7500元、党军4500元、曹龙龙11.5万元、卫小军赔偿曹龙龙1300元。
在夜幕降临时,四起案件在一天内圆满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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