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税款假意和解 驳回诉求并处罚款
案情
2007年11月,安某在威海某房地产公司购入一套房子,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2012年5月,安某将房子卖给王某,并与王某、某房产中介中心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然而,为逃避二手房交易税款,安某联合房地产公司打起了歪主意。
2012年7月,安某将房地产公司诉至原文登市人民法院(现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以延期交房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也认可未按期交付,同意解除合同。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同解除。 2012年9月,房地产公司又与王某签订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王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提起抗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安某与房地产公司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已向安某实际交付房屋。同时,经税务部门确认,涉案房产交易过程属于二手房买卖,安某在该房产交易过程中未缴纳相关税费。
点评
威海中院认为,安某与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诉讼目的一致,双方的真实目的并非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为便于安某在转卖房产时逃避缴纳相关税费,该诉讼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损害国家利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安某诉讼请求,对安某罚款8千元,对房地产公司罚款5万元。
调解虽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双方恶意串通,滥用法律赋予的对自身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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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静1345526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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