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五人被终生禁驾 其中,三人是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本报威海3月4日讯(记者陶相银)2月28日,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新一批终生禁驾名单,王喜胜、唐胜湖、刘秋实、陈增栋、王田等五人被出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五人中,王喜胜、唐胜湖、王田均是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其中王喜胜有逃逸行为;刘秋实、陈增栋均是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并构成犯罪。
2017年12月30日20时许,王喜胜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文登区高村镇兴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小型普通客车前端与在其前方步行的无名氏身体相碰撞,致无名氏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喜胜驾车离开现场,后刘某驾车返回现场顶替,后被查获。经检测,王喜胜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98.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经调查,王喜胜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王喜胜被文登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8年6月18日17时许,唐胜湖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0.08mg/100ml)轿车沿成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温泉寨桥东侧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张某相撞,发生事故后,唐胜湖驾驶轿车将张某送至港西镇卫生院,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唐胜湖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观察不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唐胜湖被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7年11月4日21时许,刘秋实驾驶轿车沿乳山市新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牛山公园西时,与前方宋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刘秋实弃车逃逸。经调查,刘秋实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距、超速行驶、肇事逃逸,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刘秋实被乳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2月21日14时08分,陈增栋驾驶轿车(未悬挂号牌)沿乳山市深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发街交叉路口时,刘某驾驶二轮车沿开发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深圳路路口右转弯,两车相撞,致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陈增栋驾车逃离现场。经调查,陈增栋交通肇事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陈增栋被乳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2017年7月23日20时23分许,王田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2mg/100ml)轿车,沿乳山市银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维利亚花园小区门前时,与步行的金某相撞,致金某当场死亡。经调查,王田醉酒驾车、人行横道不按规定让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王田被乳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记者从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交警部门正持续开展严查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2月份以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2万余起,其中酒后驾驶299起(含醉驾8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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