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市区“禁”烟花爆竹 不准放、不准卖、不准存,最高罚款5000元
本报威海11月28日讯(记者陶相银通讯员夏旭东)26日,威海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发出《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将威海实行多年的限放政策改为禁放,市区禁放区域比原来的限放区域扩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放地点内,全年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与此前《威海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相比,《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主要有3个变化:
一是改“限放”为“禁放”,虽一字之差,但效果不同。在《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以前春节期间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但从2019年元旦开始全年不允许燃放;
二是禁放区域扩大,考虑到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影响,《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规定的禁放区域比之前限放区域扩大。
三是禁放、禁销、禁储同步进行。为从源头上解决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问题,在《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放地点内,全年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按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办法》保留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措施,新设定两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了违法提供燃放服务的法律责任。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规定了未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的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禁放区域
1.环翠区、高区、经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张村镇所辖区域,羊亭镇所辖区域内的和兴路与202省道连线以北、以东区域,温泉镇所辖区域内的202省道以东、温泉西路与温泉路连线以北、泉盛路以西区域,初村镇所辖区域内的204省道以东、和兴路以北、双岛湾以西区域;
2.文登区的威青高速公路以南、以东,虎山路以西,小嵛岭水库以及沿线河道、圣海路、秀山路、秀山东路连线以北的区域;
3.临港区的204省道以东,江苏路以南,金华北路以西,303省道、威青高速公路连线以北的区域;
4.荣成市、乳山市的禁放区域由当地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特定禁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外的文物保护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等9类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污染天气,全市全面禁止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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