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中断时要及时进行衔接
本报文登5月3日讯(通讯员滕娣宋洁)近日,市民刘女士因生病住院未能享受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问题,到文登区社保中心咨询。经工作人员了解及查询,无法报销是由于刘女士于2017年12月份从单位辞职,中断了其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于4月21日又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威海市相关医保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连续缴费或者中断3个月内参保并补交欠费(含政府补助)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需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因此刘女士现在住院就不能享受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那如果因换工作等原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发生中断怎么办呢?
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基本医保制度实践中,为预防无病逃避参保缴费责任,有病临时参保享受待遇等选择性参保的道德风险,确保正常参保缴费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基金安全,各地都对参保人医保关系发生变更时的待遇享受作了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多数统筹区普遍做法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补缴相关费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从补缴费用的次月起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再次缴费参保时,规定有3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参保人需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在此,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在医疗保险中断时要及时进行衔接,以免影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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