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啦!市民朋友都看过来! 市场监管、农业、食药监三部门联合发布消费警示

齐鲁晚报 2018-03-22 14:29 大字

本报文登3月20日讯(通讯员丁雅琼)3月10日,在文登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知识竞赛现场,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局、区食药监局针对消费投诉热点,联合发布消费警示。

网络购物消费警示。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由于网络购物存在虚拟性、不可预见性、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消费纠纷也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应尽量选择建网时间较长、信誉度较高、访问量较多的专业购物网站,优先选择己加入消保联盟(如淘宝网上的消保联盟)的经营者,防止误入钓鱼网站购物。快递员送货时,不要忙着收货签字,要先核对发货单,查验来货真实性,再看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若有破损,应拒绝签收,要求退货;若无破损,须当场打开包装,查验是否货真价实。同时,消费者要保存好电子账单或网上交易记录,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及时收集好证据。发生消费纠纷时,应及时与卖家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卖家所在的网络购物平台投诉或向卖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农产品安全消费警示。区农业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列举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农产品存在缺陷。如“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二是存在损害事实,即上述农产品对消费者人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已经产生损害。三是消费者人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由于农产品缺陷造成的,即两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生产者、销售者方可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两者不予赔偿,消费者可以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

春季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区食药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进入春季,气温逐渐升高,各类病原微生物生长繁殖速度加快,细菌性食物中毒进入高发期,广大市民要注意春季餐饮食品安全。一是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外出就餐应选择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食品安全量化级别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不在无证摊贩处就餐或购买食物;不要采摘、食用野生蘑菇,尤其是颜色鲜艳的,也不要购买来源不明的蘑菇,避免毒蘑菇引起的食物中毒;春季是土豆易发芽期,食用发芽土豆很容易引起食物中毒,请不要购买和食用发芽过多或皮肉大部分变为青紫色的土豆。二是餐饮服务单位应强化预防措施。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幼儿园、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要重点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票索证制度,不使用腐败变质来历不明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禁止加工制售河豚鱼及其制品。食品的生产加工、贮存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经许可严禁制售凉菜。餐饮具和直接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须洗净消毒。剩余熟食应冷藏贮存,常温下保存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三是消费者就餐后如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餐饮服务单位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同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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