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8-05-16 17:26 大字

根据2018年3月28日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分别为:01SD2018002-1、01SD2018002-2),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631-5275076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1-81106804

举报电话:0571-89773995(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张先生

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6日

协议编号:01SD2018002-1表格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协议编号:01SD2018002-2表格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债务人名称

乳山市信达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务情况(截止2017年11月30日)借款合同编号2014年(乳山)字0002号债务人名称

威海卡尼娅珠宝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1月30日借款合同编号

2013年(营业)字0021号2014年(营业)字0019号本金600.00本金利息392.66

55.12利息

97.58担保人

乳山市信达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崔学珍担保人

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美德、高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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