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37万尾鳀鱼 罚他放流41万尾平鲉鱼苗

青岛晚报 2021-04-15 08:27 大字

两艘渔船出海非法捕捞了27090公斤鳀鱼,被海警执法人员查获,并移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4月14日,这起案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海洋渔业专家和多部门的协助下,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公益诉讼检察官将上午听证后与三名被告达成的“增殖放流履行海洋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和解协议提交法院,法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和解协议进行公告后作出裁判。

据了解,这是青岛办理的首例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海洋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

非法捕鱼27000多公斤被查

2019年12月1日,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执法人员在76渔区对两艘渔船进行登临检查,认定船舶涉嫌非法捕捞,将船扣押调查。经鉴定,渔船使用的网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该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0毫米,小于相关部门所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经过相关部门认证,船上渔获物为鳀鱼,共27090公斤,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捕捞鳀鱼的市场价格为29799元。

执法人员查明,11月27日,方某组织刘某某、张某某分别驾驶两艘渔船从荣成一处码头出发,出海赴76渔区捕捞作业。根据相关文件,海警直属第六局报请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管辖。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段晓政经过初步审查发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了很大损害。如果只是单纯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海洋生态资源的损害不能得到及时修复,必然会使生态损失不断扩大。段晓政将案件中的公益诉讼线索转交给负责公益诉讼的第八检察部。第八检察部接案后,立案展开调查,主办检察官陈刚与相关专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全面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情况。

破坏生态环境不再一罚了之

检察公益诉讼,是由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提起的,对于个人或组织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用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海洋环境在内的生态环境,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有着丰富的经验。

“公益诉讼制度出台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只会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久而久之,会有‘一罚了之’‘一判了之’的错误认识。”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公益诉讼制度,就是让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行政、刑事和民事的全面追责。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生态保护原则成为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其中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简单来说就是,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要赔钱了。”检察官告诉记者,上述两个条款被称为“绿色条款”,成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请教了海洋渔业专家,得知案件中被非法捕捞的27090公斤鳀鱼俗称“饲料鱼”,是多种高营养级鱼类的食物,在海洋食物链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也是黄海、渤海水域生态系统的关键类群。作为重要鱼类功能群,鳀鱼数量减少或时空分布的变动会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本案中的鳀鱼上船后就已经死亡,放回大海已无可能。”检察官表示,办案过程中,相关部门为了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失,第一时间对非法捕捞的鳀鱼进行了拍卖,虽然挽回了一部分经济损失,但生态损害却未得到弥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公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今年1月28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上对该案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于是,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专家建议用许氏平鲉替代放流

检察官陈刚邀请生态保护方面的专家出具了意见书,专家推荐在案发地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恢复渔业生态资源,就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

考虑到鳀鱼目前无法养殖,没有商业鱼苗可以购买,也无法计算增殖放流金额,所以需要使用当地常见其他鱼类的商业鱼苗作为替代种,而且还要遵循捕放鱼苗体量基本相当的原则。经过综合考虑物种在食物网中的等级、经济价值、已有增殖放流工作的海域,专家认为许氏平鲉的生态等级作用与鳀鱼类似,又是当地原有鱼种,可以作为替代放流种。但专家同时要求,鱼苗要达到每尾60毫米以上的规格才能进行放流。

据专家测算,本次非法捕捞鳀鱼共计27090公斤,根据科学计算相当于损失了约37.62万尾鳀鱼。参照山东省海洋增殖放流价格,放流同等数量的许氏平鲉鱼苗,则需要30.3万元。

既要刑责相当,又要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修复,还要通过办理一案教育一片,青岛市第一检察部与第八检察部联合举行了一次特别的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分别就刑事与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听证。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要求三名被告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非法捕捞海域或相关部门选定的增殖放流海域放流,用于生态修复;经过综合考量三被告的主观故意、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自身经济条件,检察机关决定以生态补偿总款的10%对三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加上原计划用于生态补偿的部分,三被告共计需要发流许氏平鲉鱼苗41.417万尾;同时要求三被告于近日购买鱼苗并缴纳定金,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增殖放流工作。

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承担赔礼道歉、增殖放流、及以增加增殖放流鱼苗数量作为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并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根据具结书,提出了对三被告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放流过程

4月14日下午,这起案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检察官将上午听证后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法院,法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和解协议进行公告后作出裁判。

下一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还将全程监督育苗与放流全过程,将生态修复落实到位。

“在哪里破坏,就在哪里修复。检察院将异地增殖放流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方法,既让被告人承担了应有的法律责任,也最大限度地对被破坏的环境进行了修复,更是给我们普通公民上了很好的一节生态保护课。希望下一步检察机关能全程监督放流过程,保证生态修复真正到位。”青岛市人民监督员、市政协委员、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海波表示。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首席记者刘卓毅通讯员白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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