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公安局开罚单,重申司法协助义务

新京报 2019-12-08 00:33 大字

■观察家

所有单位,包括公安机关,都应依法履行司法协助义务。

法院罚公安,大水冲了龙王庙还是铁面无情?近两天,山东招远市人民法院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的消息,引发关注,在法学界更是反响强烈。

事情原委是,招远市法院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孙岩律师持调查令去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故12月4日对其开出10万元罚单。12月6日,荣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领导正在开会讨论此事,具体情况不方便解释和透露。

在很多人印象中,公安机关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通常是给别人开罚单的,如今涉事公安局却被异地法院罚款,确实是个新鲜事,但法院此举有其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法院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权威途径,法律也赋予了法院强有力的手段,来保证其实现公正司法。《民事诉讼法》就规定,法院有权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者都必须配合,否则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和拘留等。而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若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有权责令其继续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予以罚款。这里所说的“单位”,也包括公安机关。罚款数额则分别规定为,对个人罚款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在本案中,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进行调查,其性质便是司法授权、代表法院取证,在公权力加持下,这也具有强制性色彩,因而有别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可以产生与法院调查取证相同的法律效力。对此有关单位同样不能拒绝,否则同样可以予以罚款。本案中,涉事公安机关被罚款10万元,完全合法有据且在法定幅度内。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在律师界也得到了特别的关注。本案中的孙岩律师拿着法院调查令,向当事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结果碰了软钉子,“当时公安那边希望法院的人去调查,(称)这样正规一些”。类似情况不少律师都遇到过,开调查令的法院通常的应对方式,也是改为自己直接去调查。

这里面,未必就是有关公安机关刁难。因为对于法院是否有权委托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有些地方省高院制定的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在效力层级上仅属于地方司法文件,对辖区内相关的行政机关、银行等单位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因如此,许多法律人士建议,可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律师调查令为当事人或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特殊形式。

回到该事件上,其示范意义就在于,向社会昭示了,所有单位,包括公安机关,都应依法履行司法协助义务。对不尊重律师调查令、不配合律师合法取证的行为罚款,彰显的是司法权威,警示的是类似不当之举。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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