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爱好”组装枪支打鸟没想到非法持枪获刑
近日,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王某因“爱好”买了枪支,最终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王某是一名普通工人,闲暇之余喜欢玩些小把戏。一日,王某心血来潮,在网上买了高压汽缸、钢管,组装了一支气枪准备给孩子当玩具。之后,王某的玩心被勾起,不久又在网上买了零件组装了一支气枪供自己打靶玩。组装完成后,王某拿着自己的“得意武器”到山上打起了鸟,但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不仅惊扰了邻居,还涉嫌犯罪。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将两支气枪查获,经鉴定,两支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击发弹丸,认定为枪支。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支”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同时,该法第四条规定,枪支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法官提醒】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我国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因此,爱好应有边界,法律永为底线,切不可因为爱好,购买和非法持有枪支,不仅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还会为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曲衣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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