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新建小区供热设施由热企投资 入住率达40%就应供暖,《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7月起实施 本报记者陶相银
1月11日,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供热和用热、收费与退费、设施维护的责任、投诉处理等方面都进行了详尽规定。
《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新建住宅小区,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达到该单元户数4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供热;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该单元户数40%,供热方与用热方可通过合同约定协商供热。
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管网开展定期检查,及时进行维护更新。供热管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到年限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企业应当进行改造。
威海市区采暖供热期为每年11月20日-次年4月5日。荣成、乳山采暖供热期由当地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市、县级市政府每年可以根据具体气温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延后停止供热,并向社会公告。
用户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收到咨询或者投诉之日起3日答复。
住建和司法部门调研,市民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不清。
本次《办法》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含供热管道系统、换热设备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在热费方面,《办法》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按照用热量收费。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额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收费数额。
采暖期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费的,供热企业应在当年6月30日前退费;经用户同意,也可在下一采暖期交费时冲抵。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按照停供天数退还相应热费。
供热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间供热或晚供早停,应向用户退还实际少供天数全额热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室温不达标,供热企业应当退费,具体标准为:室温高于或等于16摄氏度,低于18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20%;室温高于或等于14摄氏度,低于16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的全额热费。
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威海市实行集中供热的室内达标温度不低于18℃。如果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申请供热企业检测,供热企业应在24小时内检测。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因供热企业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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