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元旦施行 文明城市更需文明人,《条例》例举了公共环境、公共秩序、文明旅游等五大类行为规范

齐鲁晚报 2018-09-27 07:25 大字

本报威海9月26日讯(记者陶相银实习生王思钰王春红)《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威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截至去年,威海市及所辖荣成市、乳山市已全部入选全国文明城市,成为为数不多的实现全国文明城市“全域一片红”的城市,但随地吐痰、乱穿马路、路边烧纸等不文明现象仍存在,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这是威海市人大常委会主持起草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文明办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市民文明行为大讨论,全面征集市民赞同的文明行为和反对的不文明行为类型,并以此为基础起草了《条例(草案)》。《条例》共六十条,分总则、基本行为规范、鼓励与促进、实施与监督和附则五章。

在前期市民文明行为大讨论的基础上,《条例》第二章聚焦绝大多数市民赞同的文明行为和反对的不文明行为类型,对爱护公共环境、遵守公共秩序、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爱岗敬业、社区文明、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移风易俗等十大类行为予以规范,其中着重对公共环境、公共秩序、文明旅游等五大类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列举。

《条例》设专章规定了鼓励与促进措施。包括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作为实施表彰、奖励依据,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鼓励和支持慈善公益、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和紧急救助等行为,对见义勇为者、从事慈善公益或者志愿服务活动成绩显著的,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等。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赋予公民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权,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同时,《条例》还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权等。

《条例》规定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依法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加强公民文明行为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实施信息共享。

对部分违反公共管理秩序的违法不文明行为,上位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条例》第二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措施,即发现违法行为,先由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等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告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以相应额度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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