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此大方地借车?可料到日后承担责任的痛?

山东法制报 2018-03-08 21:22 大字

朋友一块儿聚餐喝酒,酒后糊里糊涂没有核实朋友有没有驾驶证就出借了摩托车,自己还坐上小摩托车的后座,结果出了事故不但自己身受重伤,还要跟朋友三七开承担另一方的事故责任,这是近日威海荣成法院判决的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个中教训值得人们反思。

酒足饭饱,醉眼朦胧中借出摩托车

2017年 10月26 日中午,被告人郭某和借车人孟女士一起在荣成市人和镇一小旅馆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郭某说他要出海,和孟女士商量由他骑着孟女士的小摩托载着孟女士去码头,孟女士再自己把车骑回家。由于平时交往不错,又吃得开心,孟女士没有核查郭某是否有驾驶证,也毫不顾忌当时二人都已经喝酒,爽快地借了车。

逆向行驶,惨遭事故致人车皆损

随后郭某醉酒无证驾驶小摩托载孟女士沿石岛管理区永安北路由南向北超速逆向行驶,行至农村商业银行东道路处,与张某驾驶的由北南行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孟女士颅内出血、脑挫伤、脑疝,伤势构成重伤二级,两车损坏。被告人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悔恨不已,身受重伤仍要承担三分责任

威海荣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借车人孟女士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罪行,已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女士的经济损失,由轿车车主张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元,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因孟女士没有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故由孟女士和郭某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赔偿2000 元;其余经济损失,因孟女士将其机动车交由无证、醉酒的郭某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由孟女士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45元,郭某是侵权人,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405元。

法官提醒,要想借车无忧,车主需仔细审核借车人资质等情况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借车:

一是借车人没驾照时不借。借车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你的车辆是否符合,没有驾照的亲朋好友提出借车要明确拒绝,否则车主也需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二是借车人不能安全驾驶时不借。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车人酒后、吸毒后借车,车主需承担过错责任。

三是借车人未成年不借。 18岁以下的人没有达到法定申请驾驶证年龄,驾车上路属于无照驾驶,出了事故后,车主因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需承担过错责任。

四是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不借。如果自己的车辆存在刹车制动不灵、ABS故障、胎压异常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还将车辆借给别人,一旦发生事故,车主需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五是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不借。交强险属于强制险,有的车主忘记续保或为省钱不投保,本就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借车出了事故,不但得不到保险公司的任何赔偿,车主和肇事司机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明白了以上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车主在出借自己的爱车之前一定要将相关情况搞清楚,再决定是否出借,如果车主尽到了此类审查义务,则可降低借车带来的风险。吕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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