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情况不同结果不同
记者搜索资料发现,在外地也有溺亡后家属针对场所管理方的索赔案件,但结果却不一样。
2013年6月,威海桥头镇某村一15岁少年杨某和同伴鞠某在水库边嬉闹时溺亡。鞠某及其父母、水库承包者张某、某村村委被杨某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是与鞠某嬉闹而落水,杨某、鞠某均存在过错。鞠某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明知水深危险,还与杨某嬉闹,造成杨某溺亡,他本身有过错。鞠某的监护人应当对鞠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杨某已年满15周岁,也应知道在水库边嬉闹的危险,本身也有过错。根据张某与村委签订的合同,张某须允许村民生产、生活用水,无权将水库对外租赁,张某并未获得水库全部使用权,因此,张某和村委会对水库都有管理责任。经查实,张某和村委会均未在水库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杨某溺死也存在过错。最终当地法院判决五被告共赔偿13万余元。
2018年8月3日,一女子购票进入颐和园,次日被发现在桥下溺亡,公安机关排除“刑嫌可能”。事后,该女子的父母以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北京市园林局颐和园管理处(下称颐和园管理处)诉至法院,索赔75万多元。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该女子父母的诉求。一审判决颐和园管理处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5万元。该女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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