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 一定要认准“正规军”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去年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此提醒市民,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民间借贷应如何规范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工作人员解释,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通知》提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禁止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禁止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如果在合法民间借贷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市民该如何诉诸法律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表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违法放贷的八大罪名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面多,工作人员表示,根据《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对以下三种行为进行依法调查处理。
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通知》列出违法放贷的八大罪名,分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贷逼债各类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其中,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为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以往司法实践中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不乏其例,对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2003年的“高利贷第一案”涂汉江等非法经营案。当时最高法刑一庭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复函》认为,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武汉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涂汉江等有期徒刑三年。之后,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
目前,多部门也持续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经审批的才是“正规军”
面对如此复杂的民间投融资情况,市民如何甄别哪些是经过审批的地方金融组织呢?
工作人员介绍,为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实体化发展,除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外,国家依法批准设立了一批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典当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合作社等。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申请设立程序相对简单便捷,避免繁冗的评估、担保手续,无须抵押任何资产凭证。目前,威海市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3家。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行为。目前,威海市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17家。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目前,威海市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21家。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目前,威海市共有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8家。
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主要经营活动是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目前,威海市共有典当行24家。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支持的农民信用互助社是坚持服务“三农”着眼解决农业农村“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持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设立自愿,社员入社退社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目前,威海市开展农民信用互助业务的合作社32家。
威海市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上均可查阅。希望广大市民擦亮慧眼,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选择合规理财及融资渠道,确保自身财产安全。(威海晚报记者 张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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