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黄某挪用资金宣告无罪案

山东法制报 2019-04-26 16:37 大字

【基本案情】周某任威海某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同时还担任某钟表公司等的法定代表人,上述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财务工作均由某钟表公司的财务处统一管理。因某模具公司成立验资时部分资产不符合验资规定,某实业公司便转入58万余元进行验资,该笔资金继续留在模具公司。为满足经营需要,某钟表公司为某模具公司支付设备、职工社保等款项。周某安排财务人员黄某将某模具公司账户内的500 万元通过某钟表公司转入某实业公司,用于偿还贷款。 后模具公司汇出的500 万元全部回款,钟表公司与模具公司之间的往来资金全部结清。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将周某、黄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周某决定将模具公司的资金调配给钟表公司使用,虽属“个人决定将单位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但认定犯罪还需符合谋取个人利益的构成要件。周某始终将各企业一并管理运作,调用模具公司的资金也是为了集团企业的经营需要,认定其具有挪用资金为个人谋利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钟表公司对模具公司的财务管理与其参股的其他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并无差别。钟表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项目,且其员工工资等来源于某实业公司。现并无证据证明周某、黄某在钟表公司领取工资和股份分红与模具公司的500万元资金转入有直接因果关系,认定被告人周某、黄某谋取个人利益的证据不足。

【典型意义】认定是否谋求个人利益,是判断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重要标准,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从企业和股东个人之间的关系来考量。本案无论从调配资金的主观故意还是挪用的客观行为上看,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证据明显不足。且在股东基本重合的私营企业集团内部,互相拆借、资金调配行为经常存在,如均按犯罪论处,既违背社会现实,也违背立法保护所有者权益的法理。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对周某、黄某宣告无罪,维护了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益,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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