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位列第二

威海晚报 2019-04-26 10:02 大字

环翠区法院所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类型显示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位列第二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记者从环翠区法院了解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已成为所受理案件中仅次于商标权纠纷的第二大知识产权纠纷类型。2018年1月至今,环翠区法院共受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10起,占知识产权纠纷数量的38.3%,该院已就此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下面这起案件,是该院审结的一起典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18年5月,李某在某广告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和视频网站上发现疑似自己影像作品的内容,而他却不知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起诉该广告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等共计35.8万元。当年6月20日,环翠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该广告公司辩称,其所使用的视频是在某网站下载的,该网站并未指明视频版权所有人,且在下载过程中未发现有禁止下载、使用等相关信息。同时,李某无法证实相关视频著作权归其所有,再加上公司公众号最终发布的作品是经过自行拍摄和编辑后形成的新作品,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及时将争议视频删除。另外,李某作为自然人而非营利组织,要求35万元的经济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为解决双方争议,审理此案的法官决定通过“三步走”来解决。

“必须首先证实涉案视频版权是否归原告李某所有。”为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解决争议,法官组织了当庭质证。李某当庭登录了某网站,显示在其注册的账户名下存有涉案视频,当庭播放认证。李某同时提供了其使用的无人机及该无人机拍摄的视频原始素材,同该广告公司在其公众号中发布的视频进行逐一比对,认证了原始素材中共计1分51秒的片段与该广告公司发布的视频对应时长的内容相吻合。法官由此判定,李某为涉案视频的版权所有人。

第二步,法官必须认定该广告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此时,李某事先所做的“证据保全”派上用场。李某分别于2018年的5月18日及5月31日,到威海市某公证处申请了对该广告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网站发布的视频相关信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获取了公证文书及公证取证全过程的影像光盘。同时,某网站的适用条款中明确载明“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在任何媒介上发布有关产品……或者其他用户提供的用户内容之任何部分”,“未经用户内容的有关许可人的实现书面同意,不得为了任何其他目的拷贝、复制、传播、散步、广播、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任何用户内容”。

因此,该广告公司未经许可,从某网站下载并使用了李某享有著作权的视频内容,既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支付任何报酬,可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

最后一步,法官要确认该广告公司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因该广告公司已在相关网站、公众号删除了涉案视频,已实际停止侵权。而李某要求的损失赔偿,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在综合考虑李某拍摄该视频所付出的劳动、创作、维权等因素后,法庭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威海晚报记者 张玉婷 通讯员 时芸芸)

延伸阅读

法官提醒

本案中,因李某未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为了确定著作权归属,法官和李某着实费了一番功夫,好在李某保留了底稿等原始证据可进行比对,最终确定权属。

当前,除了涉及日常所知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较为常规、普遍的知识产权类型,在互联网产业日益发达的今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在渐渐融入到每个人的工作生活中。因网络传播的广泛性、随意性,尤其随着自媒体时代来临,人人都能成为网络传播的主体,每个人既是权利人,又同时可能成为“侵权人”,这就更需要大家正确认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各种措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侵害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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