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院一审宣判徐连新受贿、滥用职权案

淄博晚报 2019-01-31 09:27 大字

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张玉杰朱峰)1月30日10时,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威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原委员徐连新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连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已追回的滥用职权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1703.88万元,由扣押机关返还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徐连新利用担任威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环翠区委副书记,威海工业新区工作委员会书记、管委会主任,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企业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承揽工程、协调贷款、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9.325万元;2011年4月,被告人徐连新在担任威海工业新区工作委员会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明知管委会控制、管理的威海市百慧工程测绘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在威海正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权益为国有资产的情况下,未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程序,擅自决定将上述公司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个人。经评估,截止2011年3月31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1703.88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连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徐连新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行为,坦白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滥用职权犯罪造成的损失已全部追回,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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