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设立劳动保障“红黑名单”

威海晚报 2018-11-26 10:04 大字

威海市设立劳动保障“红黑名单”

从评比表彰、招标、上市等方面进行相应奖惩

威海新闻网11月26日讯 (记者 周颖 通讯员 滕瑞) 日前,市人社局出台《威海市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与2017年市人社局印发的《威海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配套使用,对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C级的用人单位,分别列入劳动保障“红名单”和“黑名单”,给予诚信激励或实施联合惩戒。

确定“红黑名单”认定标准

威海市劳动保障“红黑名单”是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办法》,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是威海市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管理的对象,统称为被监管主体。

据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审理科科长丛萍萍介绍,威海市劳动保障“红黑名单”认定,主要依据被监管主体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务派遣、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

《办法》规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获得县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且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应当列入劳动保障“红名单”的其他情形三项中,有其中之一的被监管主体将被列入劳动保障“红名单”,并作为联合激励对象,给予诚信激励。

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范围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以及工伤赔偿金等费用的;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四项中,有其中之一的被监管主体将被列入劳动保障“黑名单”,并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对“红黑名单”实施联合奖惩

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的信息将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实施联合奖惩。

《办法》规定,对列入劳动保障“红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在参加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给予通过。除特殊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情况外,免于当年及次年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当年及次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行网上申报,免于“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

对列入劳动保障“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在参加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办法》实施后,对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更多优惠,减少执法干扰;对于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并视情况实施联合惩戒。” 丛萍萍表示,实施劳动保障“红黑名单”制度后,还能够对其他用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良好社会氛围。

“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规定,劳动保障“红黑名单”每季度发布一次,其中“红名单”发布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黑名单”发布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上了‘黑名单’,会受到联合惩戒,处处受限。但是,如果被监管主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就有机会移除‘黑名单’。相应地,如果‘红名单’上的被监管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经核实后也将被移除‘红名单’,并取消相关激励措施。” 丛萍萍表示。

《办法》中指出,在列入劳动保障“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尚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前,暂不设定发布终止日期。列入“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及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其履行信息,设定发布终止日期。发布期满后,停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

列入劳动保障“红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在发布期内存在本《办法》中符合列入劳动保障“黑名单”规定情形,或被列入其它行业“黑名单”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劳动保障“红名单”中删除。

另据了解,对拟被列入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有陈述申辩、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根据《办法》,劳动保障“红黑名单”发布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拟被列入“红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发出书面告知书。

被列入“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证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在接到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逾期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的视为放弃。对被列入“红名单”的被监管主体,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科室、单位会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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