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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子大开口索赔22万?法院不予支持,法庭内外

山东法制报 2018-01-05 17:35 大字

近期,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不合理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对积极筹款履行赔偿义务、真诚悔罪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6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张某与朋友李某等人在饭店喝酒,期间李某被同在该饭店喝酒的孙某无故打了一耳光,张某遂上前与孙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并持啤酒瓶将孙某头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有在场群众报警,张某没有逃避而是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之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经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22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认罪,愿意积极筹款赔偿孙某的经济损失,并主动将5万元赔偿款交到法院,但对于孙某提出的高额索赔张某表示无能为力。

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效化解矛盾,法官从给孙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并结合张某实际赔偿能力的角度,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但孙某坚持要求赔偿数额不得低于 12万元,否则不给张某出具谅解书。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对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经区法院最终审查确认其合理经济损失为3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提出的赔偿请求明显超过其合理损失,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赔偿,且赔偿数额远远高于法院最终认定的合理损失,可以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孙某先无故滋事,挑起事端,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合社区矫正,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最终,经区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对张某自愿赔偿5万元予以准许。

宣判后,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孙某主动到法院领取了5万元的赔偿款。

【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张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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