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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上海洋项目,须同时满足七条件 《威海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项目管理办法》发布

齐鲁晚报 2017-12-30 22:17 大字

本报威海12月28日讯(记者林丹丹)28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威海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情况。《办法》详细规定了项目申报、立项、监督检查、年度考核、验收等程序,并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

《办法》规定,海洋项目申报必须同时满足7个条件并提供10项证明材料。

7个条件分别为,在威海注册和协作单位在国内注册、项目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管理规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周期在3年以内、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领域、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无挪用和套取专项资金的不良记录。

10项证明材料为:实施方案,经第三方机构审核通过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绩效目标考核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企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合作协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用地(用海)、规划(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评等证明文件,覆盖项目全部投资的资金证明材料。

关于专项资金分配与拨付,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拟定扶持项目名单和专项资金分配额度;经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公示示无异议后,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和区市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五方协议,启动专项资金分配与拨付流程。

《办法》规定项目完成1个月内,由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初审合格后,报相关部门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及实施方案内容和确定的绩效考核目标为依据,凡有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未对项目资金进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不通过验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未来三年海洋项目

有3亿中央专项补助

本报威海12月28日讯(记者林丹丹)从28日的市政府新闻办发布会了解到,威海成功入选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后,3年示范期内将获得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的奖励。

2013年,威海被确定为山东省6个以发展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市之一,重点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3年间,累计争取国家资金3.53亿元,实施了三批60个示范项目。

今年6月,威海以总分第一名成功入选第二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中央财政将在三年示范期内安排专项资金3亿元,支持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等重点产业创新和集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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