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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于本周末开考

威海晚报 2017-12-18 17:54 大字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于本周末开考

考生只能携身份证准考证入场

威海新闻网讯 (记者 周颖 通讯员 丁劲松)11月15日,记者从市人事考试中心了解到,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于11月18日、19日在威海十中举行,届时,考生只允许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考试。

据了解,本次考试共有876人参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考生本人的身份证丢失,可使用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考试机构将为每名考生统一配备一个文具袋、一支黑色墨水笔、一支自动铅笔、半块橡皮等作答用具,其他物品一概不准带至座位。

市人事考试中心特别提醒:应试人员不得戴表(手表、电子表等各类表)进入考场。

此外,本次考试采用远程监控巡查考场纪律,对在考试过程中查处的违纪违规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市人事考试中心提醒考生,及时登录中国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准考证,并根据准考证上考试的考点考场,提前熟悉考点附近的交通路线,考试当天,应避开道路堵塞区域或提前到达考点等候,以免耽误考试,开考5分钟后未入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

本次考试实行考点、楼层、考场全程封闭管理,全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退场,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中规定的物品参加考试,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应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开考后,考生间不得互相传递任何物品。另外,考点配备1名民警查验考生身份证及考试区域安全,防范和打击其他高科技团伙作弊行为,净化考试环境。

为严肃考风考纪,此次考试,各相关部门将加大对考试作弊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实行“人脸识别”、“1对1”驻场巡视、金属探测仪检测入场。届时,每个考场均配备无线信号屏蔽仪、考试记录仪等设备,此外,考场将严查使用手机、无线耳机、智能手表(手环)、微型橡皮、专用作弊计算器等高科技作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组织考试作弊或替考将入刑。

考试时间及科目

11月18日

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1月19日

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摘自人社部第31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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